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開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敍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AK0000000 、AK0000000
、AK0000000 、MN0000000 、MN0000000 )五紙之退票理由
單。
三、本件經核附表第10、11項,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93,
600 元、457,000 元,支票號碼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
四、本件聲請,其中支票(票據號碼:MN0000000 )一紙,金額
25萬元,發票人為定懋實業有限公司,且公司設址係在高雄
市小港區,為何向債務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請釋
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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