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12號
PTDV,107,司促,14112,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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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童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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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