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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