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011號
PTDV,107,司促,14011,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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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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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