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979號
PTDV,107,司促,13979,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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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聲請人與鄭富原、洪來欵、洪松田洪洋源、洪來錦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洪松田已於民國100年5月22日死亡,故請
  陳明是否撤回對其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50萬元部分之聲請。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來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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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