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聲請人與鄭富原、洪來欵、洪松田、洪洋源、洪來錦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洪松田已於民國100年5月22日死亡,故請
陳明是否撤回對其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50萬元部分之聲請。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來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