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958號
PTDV,107,司促,13958,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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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王銘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銘堯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 年7 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11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2,77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
  卡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
  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銘堯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4,517元│     │11月 2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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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