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方曉惠即方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七一之百分之十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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