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926號
PTDV,107,司促,13926,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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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方曉惠即方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七一之百分之十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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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