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柯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參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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