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上列聲請人與吳金壽、吳文顯、林國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如催告通知函所載之書面對帳單。二、請提出催告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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