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775號
PTDV,107,司促,13775,2018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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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上列聲請人與吳金壽吳文顯林國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催告通知函所載之書面對帳單。
二、請提出催告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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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