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760號
PTDV,107,司促,13760,2018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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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60號
債 權 人 蔡逸卿 
債 務 人 呂國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國揚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2月6 日裁定命其釋明向債務人請求卡片提款款
  項新臺幣(下同)4 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借據或其他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係爭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
  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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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