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60號
債 權 人 蔡逸卿
債 務 人 呂國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國揚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2月6 日裁定命其釋明向債務人請求卡片提款款
項新臺幣(下同)4 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借據或其他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係爭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
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