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729號
PTDV,107,司促,13729,20181228,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2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郭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