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昶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
臺幣(下同)390,864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信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聲明書、登報公告、存證信函
及招領逾期退回信件,核債權讓與金額係為390,864 元無誤
,然系爭信用借款之本金金額僅為39萬元,依形式觀之,尚
無從推知聲請人得逕以債權讓與金額390,864 元計息之依據
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系爭借款
之尚欠本金餘額,並應提出欠款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及應
更正請求標的金額以其中本金餘額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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