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729號
PTDV,107,司促,13729,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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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昶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
  臺幣(下同)390,864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信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聲明書、登報公告、存證信函
  及招領逾期退回信件,核債權讓與金額係為390,864 元無誤
  ,然系爭信用借款之本金金額僅為39萬元,依形式觀之,尚
  無從推知聲請人得逕以債權讓與金額390,864 元計息之依據
  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系爭借款
  之尚欠本金餘額,並應提出欠款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及應
  更正請求標的金額以其中本金餘額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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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