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632號
PTDV,107,司促,13632,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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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趙明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明泉於民國90年5 月2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
  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421,
  477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趙明泉  │自民國93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116,789元 │     │月8 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趙明泉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80,776元 │     │11月2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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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