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郁榕
一、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玖
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恒旺營造有
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郁榕負清償
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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