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2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阮珮渝即阮渼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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