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10號
PTDV,107,司促,12910,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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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
債 權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債 務 人 李科慰 

      彭富美 

      林蓓雯 

一、債務人李科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柒佰零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李科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富美、林
  蓓雯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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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