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周江照華
輔 助 人 周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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