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65號
債 權 人 勝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燕
債 務 人 呂文良
呂錦堂
一、債務人呂錦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錦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呂文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參佰陸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呂文良、呂錦堂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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