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王振興肥皂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生
被 上訴 人 王金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7 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9,40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4,2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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