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5號
PTDV,106,訴,405,2018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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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麗珍 
      鄭秀珠 
      陳三井 
      李添財 
      林春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
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9 萬95元【計算式:(426.98+335.74+99.19+32
5.03+539.79 ㎡)×1500元/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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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