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麗珍
鄭秀珠
陳三井
李添財
林春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
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9 萬95元【計算式:(426.98+335.74+99.19+32
5.03+539.79 ㎡)×1500元/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