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0號
PTDV,106,建,20,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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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華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孟陽律師
被   告 樂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師為君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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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