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華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孟陽律師
被 告 樂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師為君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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