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96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96,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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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寶茹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張基殷即聯合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 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000 元,總清償金額144,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8.52%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6 司執消債更96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 決。
三、經查:
?抾酈?人原於屏東縣私立菩提樹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擔任看護人員,平均薪資約為27,500元,惟債務人已於106 年5 月間離職,目前改任職於屏東縣長治鄉麗緻護理之家, 工作內容同樣為護理之家看護人員,平均每月收入約22,000 元等情,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且經本院查明債務人勞保投保 紀錄債務人確實自106 年5 月間即自屏東縣私立菩提樹老人 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退保,現投保單位為麗緻護理之家 ,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應可信其所陳為真實。其次,觀 諸卷附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債務人目前勞保投 保薪資確實僅有22,000元,且依債務人所提出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所示,債務人於103 、104 、105 、106 年間申報所得分別僅為0 元、255,865 元、36 7,911 、208,236 元,顯見債務人歷年收入確實不豐,亦應 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收入外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 其所自承之22,000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 ?侀酈?人與配偶鄧○光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鄧○恬(92年5 月 生)、鄧○恬(93年10月生)現均仍就學未有穩定任何收入 ,其二人106 年間僅分別有一筆扣繳單位為社團法人中華安 得烈慈善協會之執行業務所得,金額分別為500 元、2,000 元。亦有渠等戶籍謄本、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其等顯有受債 務人扶養之必要。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年度台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3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 成年子女須分擔12,388元【計算式:12338 ×2 ÷2 =1238 8 】,惟債務人陳報因其全戶為中低收入戶,故其每月實際 上僅支出10,000元(每人每月5,000 元),爰以每月10,000 元列計為債務人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債務人與其 配偶名下均無任何不動產,故有在外租屋居住之必要,債務 人現承租屏東縣○○鄉○○村○○○巷0 號房屋供全家居住 使用,每三個月租金20,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 ,經核算平均每月租金約6,667 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 可憑,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分擔支出租金數額約為3,334 元,該數額未逾一般家庭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 。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



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6,666 元, 連同上開租金3,334 元,總計10,0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 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復未逾 前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 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坅鷇酈?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係83年出廠,車齡24年已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 甚清算實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參照上開規定,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 共1,584,000 元【計算式:22000 ×72=0000000 】,扣除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440,000 元【計 算式:(10000 +10000 )×72=0000000 】,所剩144,00 0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144000】,僅須其中 5 分之4 即115,200 元【計算式:144000×4/5 =115200】 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 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144,000 元,已較115,200 元高出 28,800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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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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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8.52 % │
│5.債務總金額:1,690,360元。 │
│6.清償總金額:144,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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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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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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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 309,000│ 366│ 26,352│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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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1,381,360│ 1,634│ 117,48│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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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總計│ │ 1,690,360│ 2,000│ 144,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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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