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2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耀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16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0巷 00號即其友人蔡富昇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後置入針筒 內,再以注射左腳腳踝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警於10 7 年9 月1 日14時00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107 年聲搜字 000000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時,適黃耀程在場,經 其同意後,警方於同日16時33分許採取其尿液後送驗,檢驗 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耀程業於民國107 年11月 11日死亡,有屏東縣萬丹鄉戶政事務所製發被告黃耀程(已 歿)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