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25號
PTDM,107,聲判,25,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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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侯重慶
被   告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誣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
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2253號),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 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 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 之3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除應遵守10日之不變期間外,尚 應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立法目的,係經由具有法律專業 之律師細研案情而認有聲請交付審判必要之情形下,始由其 代理而提出聲請,以免濫訴浪費國家訴訟資源,應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以聲請時具備為必要,非屬得為補正之事項, 若有欠缺,應認為不合法,逕予駁回。
二、查聲請人即告訴人侯重慶以被告黃淑美涉犯誣告罪嫌,向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 字第6595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以107 年 度上聲議字第2253號處分書駁回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在卷為憑,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不服該駁回聲請再議之處 分,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於接受該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即本院聲請交付審判。茲因 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處分書後,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逕 自於107 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此有 卷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刑事聲請狀(聲請交付審判) 1 份存卷可考,揆諸首揭法條意旨及說明,其聲請自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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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