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鈺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鈺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鈺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9 月 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