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育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625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
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1116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育森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羅育森係址設屏東縣○○市○○路000 號友鴻汽車保養品電 材行(下稱友鴻電材行)之實際負責人,除了友鴻電材行之 主要建物一樓供其與員工營業使用外,羅育森於上開建物西 側增建鐵皮倉庫(下稱西側倉庫),而為該建物之一部分, 以供儲放汽車材料、機油、潤滑油等物品使用。羅育森明知 住宅、建築物之使用人於使用期間應注意定期檢視配置於該 建築物之電源配線等電氣設備,隨時留意該屋內之電源配線 是否有絕緣劣化、短路、老舊、超負荷之狀況,以避免因電 源配線絕緣劣化、短路而造成引燃之危險發生,且依其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隨時或定期檢修、維 護配置上開西側倉庫內之電源配線等電氣設備,並在倉庫內 堆置大量易燃物品,增加電氣設備使用風險。嗣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14時30分許,該含主建物與增建之倉庫內尚有羅 育森及其員工在內時,因西側倉庫內之電源配線絕緣劣化、 短路,引燃堆置在倉庫內之機油等易燃物品而引起火災,致 該西側倉庫塌陷,因而燒燬而不堪使用,火勢復迅速延燒, 並造成該建物之一部分及如附表所示之他人物品燒燬,致生 公共危險。嗣經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於同日14時40分許接獲火 災報案後即刻前往上址處理,始將火勢撲滅,並進行火災勘 察鑑定,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訊據被告羅育森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羅 育森之妻黃梅媛、證人即友鴻電材行員工吳樂源、鄭志豪、 證人即被害人黃清霖、吳明棟、王淑貞、李台都、許文東、 吳秋儉及葉佳錦於警詢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 府消防局106 年10月20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 份(包含火 災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屏東縣 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屏二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內政部消 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現
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 之建築物罪、同法第175 條第3 項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 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又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犯前 揭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身為電材行之負責人,本應注意定期維修、更 換電源線路,避免電源配線絕緣劣化、短路起火而釀成火災 ,竟疏未注意,而導致本案火災發生,並延燒至如附表所示 被害人之房屋,造成自己所有之建物及他人物品燒毀,損失 非輕,並致生公共危險,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僅賠償 被害人黃清霖、葉佳錦、李台都,而尚未賠償被害人吳明棟 、陳清平(王淑貞之夫)、郭秋鳳、許文東、吳秋儉損失之 犯後態度,暨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173 條第2 項、第175 條第3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昀、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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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受損住宅及受損情形 │
├──┼───┼─────────────────┤
│ 1 │黃清霖│屏東市○○路000○0 號(2樓牆壁上方│
│ │ │輕微煙燻,南側窗戶玻璃破裂,布質窗│
│ │ │戶煙燻、燒熔;3 樓南側窗戶玻璃破裂│
│ │ │,窗戶上方天花板碳化、燒熔) │
├──┼───┼─────────────────┤
│ 2 │吳明棟│屏東市○○路000巷0號(1樓廚房南側 │
│ │ │窗戶附近煙燻,且玻璃破裂;2樓南側 │
│ │ │曬衣間牆壁及物品煙燻,南側窗戶附近│
│ │ │煙燻,且窗戶破裂;3樓南側鐵皮變色 │
│ │ │、變形) │
├──┼───┼─────────────────┤
│ 3 │陳清平│屏東市○○路000 巷0號(1樓廚房上方│
│ │(王淑│塑膠天花板掉落、碳化、燒熔;2 樓北│
│ │貞之夫│側房間牆壁泛白、剝落,房間南側窗戶│
│ │) │窗框變形、燒熔,南側廁所南側窗框變│
│ │ │形、燒熔,且窗戶玻璃破裂;3 樓南側│
│ │ │木材碳化、燒失) │
├──┼───┼─────────────────┤
│ 4 │郭秋鳳│屏東市○○路000巷0號(1 樓廚房上方│
│ │(案發│天花板碳化、燒熔、掉落;2 樓南側走│
│ │時由李│道煙燻、碳化,南側儲藏室上方碳化、│
│ │台都、│燒失,且儲藏室南側窗戶玻璃破裂,窗│
│ │陳意茹│框燒熔;3樓屋頂及牆壁南側鐵皮煙燻 │
│ │承租)│、變色) │
├──┼───┼─────────────────┤
│ 5 │許文東│屏東市○○路000巷0號(1 樓廚房上方│
│ │ │輕鋼架遮板碳化、燒穿;2 樓南側牆壁│
│ │ │煙燻、碳化,南側儲藏室上方碳化、燒│
│ │ │失,且儲藏室南側窗框上方燒熔、燒失│
│ │ │,且窗戶附近牆壁碳化,南側廁所內窗│
│ │ │戶玻璃破裂,窗框燒熔、燒失;3 樓南│
│ │ │側鐵皮變色、變形) │
├──┼───┼─────────────────┤
│ 6 │吳秋儉│屏東市○○路000巷0號(2 樓出口木門│
│ │ │處上方煙燻,西側臥室南側窗戶玻璃破│
│ │ │裂,南側曬衣間物品及牆壁碳化、變色│
│ │ │;3 樓輕鋼架天花板煙燻,南側窗戶上│
│ │ │方碳化) │
├──┼───┼─────────────────┤
│ 7 │葉佳錦│屏東市○○路000巷00號(1樓牆壁上方│
│ │ │輕微煙燻;2 樓南側曬衣間煙燻、碳化│
│ │ │,南側窗戶玻璃破裂,窗框燒熔、燒失│
│ │ │,2樓南側屋外之鴿舍煙燻、碳化;3樓│
│ │ │牆壁上方輕微煙燻,南側屋外鴿舍煙燻│
│ │ │、碳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