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973號
PTDM,107,易,973,2018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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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明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
所為107 年度易字第973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9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涂明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9 月21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9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0月,本案判決並於107 年10月8 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 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7 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再於107 年11月20 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該補正裁定並於107 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亦有本院送達 證書1 紙附卷可憑,詎上訴人未於補正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具體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 ,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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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