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附民字,107年度,1號
PTDM,107,審原交附民,1,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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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楊温滿雲
訴訟代理人 楊玉銘 
被   告 林岳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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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