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7年度,33號
PTDM,107,侵訴,33,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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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枝福



選任辯護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2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乙○○為高雄市小港區觀聖宮內之師父,代號00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代號0000000000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 籍地址均詳卷,下稱A 女)於該宮廟內誦經修行,2 人係師 徒、朋友關係,而乙○○多次追求A 女遭拒未果,仍不願放 棄。適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上午,A 女前往國軍高雄總醫 院做胃鏡檢查,為當面明白拒絕乙○○追求,答應乙○○陪 同,惟A 女於檢查後,而等待檢查結果之際,因覺得胃痛不 舒服,詎乙○○即藉口要帶A 女買止痛藥、休息,卻於同日 上午11時、12時許,開車將A 女帶往其位於屏東縣○○鄉○ ○路00○0 號住處後,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自後方強行 抱住A 女並伸手進A 女上衣內撫摸A 女胸部、隔著衣服撫摸 A 女全身、下體,及以嘴親吻A 女嘴部,而為猥褻行為,嗣 因A 女掙扎,乙○○始停手,並造成A 女之手臂及腰部等處 受有淤青(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後因A 女事後遭人誤會介 入乙○○之婚姻,其不甘再次受辱,訴警偵辦,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A 女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乙○○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告訴人A 女之警詢及偵訊 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其餘 書、物證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5頁正反面準備程 序筆錄、第33頁刑事準備㈠狀、第155 頁審理程序筆錄)。 茲分述如下:
(一)本件證人A 女之警詢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既經被告及 其辯護人爭執該陳述之證據能力,且A 女於審理中到庭以 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接受該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卷 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及同法第159 條之3 關於



傳聞法則之例外情況,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不得 作為證據。
(二)本件證人A女之偵訊筆錄: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 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 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 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 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 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故主張其為不 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 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98年度 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參見)。
2、告訴人A 女於107 年4 月19日經檢察官偵訊時,當庭改以 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有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各1 份附卷可 佐(見偵卷第7 頁至第10頁),而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就 證人A 女已具結之偵訊供述有何欠缺可信性之情形,提出 證據釋明以實其說,是A 女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審 判外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第2 項規定,因此本院認具有證據能力。
3、至辯護人雖辯稱證人A 女於偵查中已具結之證述,未經被 告或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偵查中 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且詰問 權係使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 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 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 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 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 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 犯罪證據而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 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 質及目的,尚屬有別。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僅應認 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作為 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 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從而,辯護 意旨認A 女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因未經對質詰問而無證 據能力云云,混淆有無證據能力與是否合法調查之問題,



尚無可採。
(三)另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件下列其餘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之證據,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於審理 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被告及其 辯護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視為被告已有將該等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 據之同意。本院審酌前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 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自均有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固坦承與告訴人A 女為師徒、朋友關係,曾於106 年9 月11日駕車搭載A 女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並有將A 女 載至其位於屏東縣之住處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 行,辯稱:其與A 女為男女朋友,106 年9 月11日之後就沒 什麼聯絡,當天只有經過A 女的同意幫她按摩頭部、手臂、 肩部,但沒有碰觸A 女之胸部或其他部位,也沒有親吻她, 本件可能是因為A 女不願意當人家小三而生氣提出告訴云云 (見本院卷第24頁正反面)。辯護人則辯以:被告於案發後 仍開車載A 女就醫,A 女並非無求救機會,有違一般經驗法 則,且當天為A 女看診之醫師、護士並無發現異狀;本件係 因被告於婚姻關係中與A 女交往,但A 女不願意當被告之小 三,經遭被告拒絕,因此生氣才會提出告訴,而被告在對話 紀錄中之道歉,係怕惹怒A 女,並非真有強制猥褻一事;且 提出告訴之時間與案發時間相距5 個月,顯不合理,應係因 被告之配偶欲對A 女提起妨害家庭等訴訟,A 女為求自保而 對被告提告云云(見本院卷第25頁正面、第29頁正面至第32 頁反面刑事準備㈠狀、第121 頁至第123 頁刑事準備㈡狀、 第176 頁正面、第178 頁至第179 頁刑事辯論意旨狀)。惟 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違反A 女之性自主意願,自後方 強行抱住A 女,並將手伸進A 女上衣內撫摸A 女胸部、隔 著衣服撫摸A 女全身、下體,及以嘴親吻A 女嘴部之行為 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述甚明(見偵卷第7 頁至第8 頁,本院卷第160 頁反面 至第161 頁正面)。且被告於案發當日之106 年9 月11日 下午5 時32分至106 年9 月12日凌晨1 時10分,即甫於案



發後第一次與A 女對話紀錄如下:
被告:我已到家了,晚上等妳喔(17:32) 醫生診斷結果如何(17:51)
自買的藥和營養食品也要吃喔(18:00)
晚上等妳,賴給小子(18:02)
句句都很心酸(18:42)
吃飽了嗎(20:11)
等妳來呢(20:31)
拜託啦(20:32)
還在忙喔(20:44)
真的不開金口,是我錯了別生氣(21:55) 拜託啦這樣我會難過(22:09)
妳真的不要我了嗎(22;22)
妳真的那麼殘忍,我快瘋了(22:36)
這樣看我的笑話妳高興嗎(22:39)
A女:我從小到大沒受到過這樣的屈辱,你利用我對你的 信任,在我身體極度不舒服的狀態下對我做這樣的 舉動,讓我身心都受創,你想過我的感受嗎?
(22:40)
你再也不是我所尊重的人了(22:42)
被告:有,在此說聲對不起,因為我太愛妳了(22:43) A女:沒有人要看你笑話,是你自己要把自己搞得這麼狼 狽(22:46)
我對你真的太失望了(22:46)
被告:難到真心愛一個人真的那麼難嗎(22:48) A女:你有想過我當時無助的心情嗎?(22:48) 被告:因當時在愛衝動之時難控制請原諒(22:50) A女:我不會原諒你的(22:52)
被告:那我皆如何是好,拜託別生氣,身子要緊 (22:56)
阿○(按:因涉及告訴人名字,故予以遮掩,以下 同)不要不講話我會怕(23:08)
A女:我對你已無話可說,你自己看著辦(23:09) 被告:別這樣我錯了,還是愛好的(23:12) A女:你沒資格跟我說愛(23:13)
被告:那我如何做,妳才會原諒(23:21) A女:已經說了N遍了,問你自己的良知(23:41) 被告:我真的沒良知的人嗎,因為愛妳造成的事,也許錯 了可是我心很痛(23:48)
A女:你不該用這樣的方式來對我(23:50)



你讓我覺得很羞愧(23:50)
被告:○,那姊弟又有事了現在又要來宮,有空嗎 (23:59)
A女:你自己處理就好(00:01)
被告:事歸事吧原諒我喔(00:01)
幫幫忙吧(00:04)
已經處理好了早點睡(00:27)
我不是在指責妳,而是我自作自受活該(00:33) 好好的事怎麼會這樣我的心真的真的不知如何還望 求妳開恩(00:41)
可以再聊聊嗎(01:07)
很晚了身體不好早點睡啦(01:10)
(見對話紀錄卷第153 頁至第160 頁)
由前開對話紀錄內容可知,A 女因被告所為而感到憤怒與 羞愧,被告則為此事向A 女道歉,足見A 女並非對被告憑 空誣陷;衡以性自主涉及個人之人格、名譽、貞操,屬重 要之自我價值,倘若遭受他人違反自身意願侵犯,通常受 害之反應極為強烈及複雜,故由A 女在案發當日晚上對被 告之行為所生之不滿情緒觀之,並無兩情相悅之情形,益 徵證人A 女前開證述被告違反其性自主意願而為強制猥褻 行為一節,確有所據。又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案發後隔天中午,A 女告知遭受被告猥褻時,見其身上左 手臂及左邊腰部帶有淤青等情(見本院卷第155 頁反面、 第156 頁反面),核與證人A 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因掙 扎而身上受有淤青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163 頁反面)。 衡以A 女證稱其係遭被告自後強行抱住後,違反其意願為 猥褻行為,則A 女之手臂及腰部,分別為其身體抵抗他人 之部位及下體所連接之部位,確有因掙扎而受傷淤青之可 能,而與被告所為強制猥褻行為有關,足以補強證人A 女 之證述可信性。至證人A 女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於案 發後亦發現肩膀的位置、大腿內側有淤青云云(見本院卷 第163 頁反面),惟此部分因卷內未有其他證據可佐,僅 有A 女之單一證述,不足以證明其身上除前述手臂及腰部 之外,尚有其他淤青,附此敘明。
(二)被告雖辯稱:其案發後仍開車載A 女就醫,A 女並非無求 救機會,有違一般經驗法則,且當天為A 女看診之醫師、 護士並無發現異狀云云。惟A 女與被告間為師徒關係,業 據被告及A 女均陳述一致(見偵卷第8 頁,本院卷第24頁 正面、第161 頁反面),且證人A 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一開始,他表現的很關心,要幫我按摩,我說不要,被



告不聽我的,就對我上下其手,和他平日的行為就是二回 事,我從來沒有看過他這樣子,我想像不到他會這樣做」 (見本院卷第162 頁反面);「(問:如果當時被告是違 反妳的意願,妳後來為何不自行離開?或是報警?)那裡 鄉下,很偏僻,我擔心叫不到車,而且我斥責被告後他有 比較冷靜了,我才讓被告再載我離開的,我很怕繼續單獨 和被告相處。(問:和醫生見面時,有無反應這個問題? )我不敢講,我覺得發生這樣的事情,很丟臉,我只想忍 下這件事,我怕人家用什麼眼光看我,當時我思緒很亂, 我不知道怎麼辦,而且我想到他欺負我的畫面,我就很難 受,整個思緒都亂掉了。(問:802 醫院那邊,車輛應該 很多,如果不願意和被告同車,妳可以叫到車?)對,我 很害怕,我在車上有問被告,為何要這樣做,被告說這是 神明的意旨,我早晚是他的人。我本來要被告先離開,但 是被告執意要等我看診完畢。我不想再面對被告,我很害 怕,不想跟他單獨相處,我想到我每週還是要回去宮廟裡 面,我在想,我到底要怎麼辦,我思緒很亂,無法判斷正 確作法」等語(見本院卷第163 頁正面至第164 頁正面) 。是由證人A 女之前開證述可見,A 女乍逢性侵害,基於 學徒對師父之敬重與熟識,無法想像被告會有此舉動,一 時之間難以應變,思緒混亂,且覺得很丟臉,因而保持沈 默,勉為其難接受被告後續之開車載送;並於脫離險境之 後,旋即向熟識信賴之人求助,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甚明(見本院卷第158 頁正反面),以上乃極為 正常之反應,並無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之情形,此部分被告 所辯尚無可採。又為A 女看診之醫師、護理師雖於案發當 日未發現有明顯之異狀及外傷,固有國軍高雄總醫院107 年10月12日醫雄企管字第1070006859號函附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137 頁),惟A 女既然自覺羞愧,不願向陌生之醫 師或護理師求助,他人自有未察覺之可能,且其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其於案發當下沒有發覺身上有淤青,是在後來 洗澡時才發現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63 頁反面),可見其 身上之淤青亦可能不明顯,是以看診之醫師、護理師未發 覺A 女於看診時有明顯異狀及淤青,亦屬合理。故被告辯 稱案發當天為A 女看診之醫師、護士未發現異狀云云,與 被告有無對A 女性侵害一事,並無必然之關係,自不能以 偶然與A 女接觸之他人未察覺異狀,遽認無本件性侵害之 事實。
(三)被告又辯稱:其與告訴人A 女為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云云。 惟證人A 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一再證稱:兩人僅為



師徒關係,並非交往中之男女朋友,被告一直有單方面追 求的行為,造成其很大的困擾,已多次拒絕等語(見偵卷 第8 頁,本院卷第161 頁反面、第166 頁反面),且由被 告於案發前107 年8 月25日向A 女告白後至案發日107 年 9 月11日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可知,A 女已對於被告之 告白一再表示拒絕,只想維持師生間以及無涉及感情之知 己關係,擔心遭被告之配偶誤會,並無接受之被告愛意而 與被告交往一情甚明,此由證人即被告之配偶陳黃錦佳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看見A 女與被告聊天時,沒有肢體接 觸等情(見本院卷第170 頁反面),益徵A 女所證稱兩人 僅是師生關係,而非男女朋友等情為真實。被告雖於本院 審理中辯稱雙方是男女朋友云云(見本院卷第24頁),惟 其於警詢中僅稱兩人是「師徒關係」等語(見警卷第1 頁 反面),於偵查中則稱「(問:你們甚麼關係?)朋友, 認識10多年了,是很單純的朋友關係」等語(見偵卷第14 頁),顯然不認為兩人是男女朋友,前後所述不一,已見 可疑;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兩人於106 年9 月11日 前已經交往兩、三個月云云(見本院卷第24頁),顯然與 如附表所示之8 月26日與A 女之對話紀錄中稱「今日不知 哪來的勇氣喔跟妳告白」等語不符,應係臨訟卸責之詞, 礙難採信。況且,被告與A 女不論是否係男女朋友,均應 尊重A 女之性自主意願,並無以兩人為交往之男女朋友為 由,即可對A 女強制猥褻之理。
(四)被告雖又辯稱:本件係因被告於婚姻關係中與A 女交往, 但A 女不願意當被告之第三者,遭被告拒絕離婚,因此生 氣才會提出告訴云云。惟A 女並未與被告交往一情,業經 本院認定於前,則A 女何來因遭被告拒絕離婚,憤而提出 告訴之可能。又A 女於106 年9 月11日案發後即未與被告 聯絡(其後僅一次因法會的事情,而於案發後一週前往被 告宮廟幫忙)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甚明(見 本院卷第24頁正面),直至107 年2 月2 日方對被告提出 本件強制猥褻之告訴,有A 女調查筆錄附卷可佐(見警卷 第3 頁至第4 頁),前後已相距將近5 個月之久,倘若本 件卻係因被告拒絕離婚使A 女憤而提出告訴,則A 女理應 在與被告最後一次聯絡後不久即對被告提出告訴,以此要 脅被告離婚以達被告辯稱之目的,A 女豈有失聯將近5 個 月後才提出告訴之理。且證人即被告配偶陳黃錦佳於本院 審理中證述:「A 女沒有逼我和我先生離婚」等語(見本 院卷第171 頁),益徵A 女長達將近5 個月不與被告聯絡 及回應,顯然並無介入被告婚姻之意思,而無對被告提出



告訴誣陷之必要。被告所辯A 女係遭被告拒絕離婚,且不 願意當被告之第三者,因此生氣才提出告訴云云,顯與事 實不符,尚無可採。
(五)被告雖再辯稱:提出告訴之時間與案發時間相距5 個月, 顯不合理,應係因被告之配偶欲對A 女提起妨害家庭等訴 訟,A 女為求自保而對被告提告云云。惟被告之配偶陳黃 錦佳於案發後之106 年9 月17日,在法會上見眾人議論紛 紛,察覺有異,於106 年9 月18日詢問A 女發生何事,方 才知悉本案等情,業據證人陳黃錦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甚 明(見本院卷第169 頁反面至第170 頁正面),當時A 女 早已就本案一事對被告表達不滿,有A 女與被告之對話紀 錄附卷可佐(見對話紀錄卷第153 頁至第160 頁),並拒 絕再與被告聯絡,業經本院認定於前,並非係A 女見被告 之配偶陳黃錦佳發覺後,才開始與被告發生爭執,則A 女 對被告本件犯行提出告訴,顯係延續已發生之事情所為, 而非為求自保,刻意提出對被告不實之告訴。又證人A 女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問:那這件事情是如何被大家知道?
答:一開始甲○○他們母子要離開宮廟時,甲○○的母親 跟我說,被告的太太在宮廟裡面跟信徒說是我勾引被 告,說我要破壞他們的家庭,說我不甘做小三,要求 他將我扶正,我是透過甲○○的母親跟我講這件事情 ,我很生氣,這不是事實,他一再污衊我的人格。再 隔了一度段時間,菜市場裡面有閒言閒語言出現,還 有其他攤商來問我,說如果要找對象,叫我找好一點 的,還說被告什麼都沒有,為何要跟他,我覺得這是 莫須有的事情。
問:事情這麼久之後才提告,原因為何?
答:我本來想要忍下來,我怕這個事情傳開來,別人會用 什麼眼光看我,所以我一直忍,不敢講這個事情,後 來隔了一段時間,我到其他師兄姐那裡他們主動提起 這個事情,而且陳太太把我講得很難堪。
問:所以為了怕被陳太太追究的法律責任?
答:不是,因為他們扭曲事實,對我的人格很大的傷害, 我恨不得死了算了。
問:妳跟甲○○有討論到要不要報警?
答:一開始,是要忍下來,甲○○這樣建議我,說如果被 告有悔過,就忍下。
問:之後報警的原因?
答:這件事情,不只傷害到我,還傷害到其他的師兄姊,



而且市場的人一直問我這些事情,我覺得很丟臉,沒 有顏面。
(見本院卷第164 頁反面、第165 頁正面、第166 頁正面 、第168 頁反面)
由證人A 女之前開證述可知,其係因不甘心名節受損而提 出告訴,核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奉勸A 女 不要提出告訴,當作沒事就好,是因為一些流言,A 女受 不了,才去提出告訴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158 頁反面、 第159 頁反面),益徵A 女於106 年9 月11日案發後即未 與被告聯絡,直至107 年2 月2 日方對被告提出本件強制 猥褻之告訴等情,確係如其所述,基於保護自身名節,不 願大肆張揚,而選擇息事寧人,此乃一般性侵案件中被害 人之自然反應,堪信為真實,並非妨害家庭在先,而於事 後再虛構不實內容對被告提出告訴。是被告辯稱A 女提出 告訴時間與案發時間相距5 個月,顯不合理,應係A 女事 後為求自保,而對被告提出不實告訴云云,純屬無據之不 實推測,自難認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屬明確,被告前揭所為強制猥褻之 犯行,堪以認定。至被告雖聲請傳喚綽號「小子」之丙○ ○到庭證述A 女與被告間有一定感情基礎云云,惟A 女與 被告本有師生情誼,此為本件不爭執之事實,與辯護意旨 所稱待證事實之感情基礎難以區分。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亦自承:兩人沒有進展,就講話比較安慰一下等情(見本 院卷第174 頁反面),是即使傳喚丙○○到庭,證述兩人 互動良好,亦無明顯悖於多年師生關係之情,不能以此證 明兩人即為男女朋友。況且不論被告與A 女之關係為何, 均需尊重A 女之性自主意願,豈有以證人丙○○於案發前 之片段見聞,遽論本件被告案發時即未違反A 女之性自主 意願之理,故本院認為就證人丙○○部分,應無調查之必 要,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 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妨害其意思 自由,而為猥褻之行為,為構成要件。如就犯罪行為實施 經過之全部情形觀察,該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係強制 猥褻之著手開始,則應成立單一之強制猥褻罪。所謂「強 暴」,係指對被害人之身體加諸有形強制力,以圖排除被 害人抗拒而言;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 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 第2235號判例參照),倘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



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即構成猥褻。本件被告 以手伸入A 女上衣內撫摸A女之胸部,隔著衣服撫摸A 女 全身、下體,及以嘴親吻A 女嘴部,其舉止於外觀上,依 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誘起、滿足人之性慾,且其所為之舉 動,於客觀上亦表現出其以A女為滿足自我性慾之對象, 自屬刑法上之猥褻行為。又被告自A 女後方強行抱住,使 得A 女不便掙脫,並造成A 女之手臂及腰部受有淤青,已 違反A女性自主之意願,而屬強暴行為。故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A 女為十餘年之師生關係,業據其2 人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一致(見本院卷第24頁正面、第160 頁正面),A 女對被告甚為尊重,念兩人間之情誼不願傷 害被告,被告卻不顧於此,於向A 女告白後,經A 女一再 拒絕被告之追求,仍不願放棄悔悟,亦不尊重A 女之自主 意願,假借愛之名,持續糾纏A 女多日,勉強A 女接受與 其交往,並趁A 女前往醫院檢查而適逢胃痛發作之機會, 駕車將A 女載至其住處,先自後方強行抱住A 女,並違反 A 女之性自主意願,而伸手進A 女上衣內撫摸A 女胸部、 隔著衣服撫摸A 女全身、下體,以及以嘴親吻A 女嘴部, 為本件強制猥褻行為,並造成A 女之手臂及腰部受有淤青 ,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甚至一再辯稱其與A 女為男女朋 友云云,企圖掩飾其追求遭拒及不尊重他人性自主之犯行 ,造成A 女終日陷於是非對錯不分之痛苦處境,且為維護 自身名節,終至不得不對被告提出告訴以求自清,被告所 為對A 女所生損害甚大,顯然未見悔意,態度不佳,所為 甚有不該;惟念被告前僅有於69年間,因賭博案件遭法院 判處罰金執行完畢之犯罪紀錄,除此之外別無其他犯罪,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 頁),素行不壞,且未使用工具,亦未造成A 女衣物破損 ,或加強侵害力道強行褪去A 女衣物,即因A 女一再掙扎 而停手,並考量被告於退休後無職業,平時協助其配偶從 事市場生意及宮廟活動,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 狀況為小康(見警卷第1 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本院卷第176 頁反面),參諸檢察官、A女對量刑之意 見(見本院卷第176 頁正面)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被告與A女於107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11日之對話紀錄 ┌────┬───────────────────────────┬─────┐
│日期 │對話內容 │出處 │
├────┼───────────────────────────┼─────┤
│8月26日 │(以下使用臉書通訊軟體對話) │見對話紀錄│
│ │被告:聊聊吧,有在忙嗎 │卷第1 頁至│
│ │A女:老師還不休息 │第16頁 │
│ │被告:等妳聊呢 │ │
│ │A女:要聊什麼? │ │
│ │ 平常那麼常聊了 │ │
│ │被告:想什麼就說什麼喔 │ │
│ │A女:沒什麼特別要說的呀 │ │
│ │被告:真的嗎應該有喔 │ │
│ │A女:超渡法會的事嗎? │ │
│ │被告:只要有話題 │ │
│ │A女:老師你到底要說什麼啊!怪怪的喔 │ │
│ │A女:老師你是不是覺得我那個地方做的不好或者做錯了,如│ │
│ │ 果是這樣這樣你可以直接跟我說,讓我有改進的空間 │ │
│ │被告:不是拉,別亂想,昨手機因沒電,在沖電,不知不覺睡│ │
│ │ 著了,別生氣哦,早安,想妳喔 │ │
│ │A女:我想說我想不透自己到底是做錯什麼你不好意思直說呢│ │
│ │ 自省能力我還有,別這樣嚇我 │ │
│ │被告:妳沒做錯別亂想喔 │ │
│ │A女:害我思考了一個晚上想不透怎麼了,一直沒睡好沒事就│ │
│ │ 好我要上班了,掰掰 │ │
│ │被告:心放下別亂想喔等一下要去鄉下,愛妳哦 │ │




│ │A女:愛我???別跟我開這種玩笑,老師你講這樣會害我被│ │
│ │ 師娘誤會餒 │ │
│ │被告:心情好些沒,吃飽後補眠喔 │ │
│ │A女:你講這樣又讓我更加不知所措了 │ │
│ │ 不要開這種玩笑了,不要害我 │ │
│ │被告:那有害妳,是我害你失眠喔 │ │
│ │A女:沒事了啦! │ │
│ │ 我怕師娘會誤會 │ │
│ │被告:那會,晚上就回去了,洗個澡睡一覺喔,晚上見 │ │
│ │A女:這樣我不敢去了,很尷尬 │ │
│ │被告:為何呢,妳不敢來我更心不安呢 │ │
│ │A女:我可不想成為破壞人家家庭的第三者啊 │ │
│ │ 你是開玩笑的對吧! │ │
│ │(枝福陳已開始分享視訊。) │ │
│ │(你已停止觀看枝福陳的視訊。) │ │
│ │A女:老師別說這樣的話,萬一師娘誤會了,我跳到黃河都洗│ │
│ │ 不清了想我或愛我這種話別再說了你的手機小子常常在│ │
│ │ 用,萬一被他看到誤解,去跟師娘說,我不就連解釋的│ │
│ │ 機會都沒有別害我啦 │ │
│ │被告:藏在心裡不再提可以嗎 │ │
│ │A女:我應該沒有值得老師愛的地方,你不要陷入了 │ │
│ │被告:這事很難理解妳說是嗎 │ │
│ │A女:我們就單純僅守老師跟學生的分際吧 │ │
│ │被告:盡量吧,你不會怪我吧,今日不知那來的勇氣喔跟妳告│ │
│ │ 白 │ │
│ │A女:在感情路上我已經受過一次傷害了,我不想讓自己再受│ │
│ │ 傷了 │ │
│ │被告:相信我,我不會再傷害到妳的,莫莫(按:默默)愛在│ │
│ │ 心裡,可以嗎 │ │
│ │A女:老師你是認真的喔! │ │
│ │ 怎麼辦我不知道該怎麼面對你 │ │
│ │被告:以平常心好嗎 │ │
│ │A女:唉 │ │
│ │ 最近是怎麼了 │ │
│ │被告:緣這字很難解 │ │
│ │A女:你應該要把重心放在師娘身上啦!她對你那麼好 │ │
│ │被告:對阿,可是又賴何 │ │
│ │A女:多關心她嘛! │ │
│ │被告:有阿,不知為何 │ │
│ │A女:唉唷!別給自己找藉口,對師娘多一些憐惜就對了記得│ │




│ │ 你是有家庭的人喔人生只要一步錯就步步錯了你說放心│ │
│ │ 裡這是不可能的,一但陷入就無法自拔了所以連開始都│ │
│ │ 不要開始才不會讓彼此受傷 │ │
│ │被告:那怎麼才好只好藏在心理(按:裡)了,妳會笑我嗎 │ │
│ │A女:謝謝你這麼抬舉我,我真的真的覺得自己是差勁的,不│ │
│ │ 值得你這樣子的對待 │ │
│ │被告:晚上見好嗎 │ │
│ │(枝福陳已開始分享視訊。) │ │
│ │(你已停止觀看枝福陳的視訊。) │ │
│ │A女:不要啦!我女兒在家 │ │
│ │被告:好啦 │ │
│ │ 等妳喔,洗個澡快去補眠喔 │ │
│ │(枝福陳已開始分享視訊。) │ │
│ │(視訊聊天已結束,58秒,8 月26日16:00) │ │
│ │(以下使用LINE通訊軟體對話) │ │
│ │被告:睡了嗎(23:25) │ │
│ │A女:(貼圖:那A 安捏)(23:34) │ │
│ │被告:心情還好嗎(23:36) │ │
│ │A女:很煩很亂(23:36) │ │
│ │被告:都是我害的(23: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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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