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原 告 黃清涼 黃詣超 黃雅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董志鴻律師被 告 鄭康泰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被 告 陳鶯麗即陳記貿易行 陳鶯麗即久連企業社 陳振坤即久聯企業社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交訴字第6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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