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174號
PTDM,107,交附民,174,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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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黃清涼
      黃詣超


      黃雅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董志鴻律師
被   告 鄭康泰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   告 陳鶯麗即陳記貿易行

      陳鶯麗即久連企業社

      陳振坤即久聯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交訴字第6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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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