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163號
PTDM,107,交附民,16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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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
附民原告  廖承峰
附民被告  趙世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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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