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23號
PTDM,107,交重附民,23,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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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陳奕翔
      陳羿安
原 告 兼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江芝蓉
原   告 陳輝光
      吳秋金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被   告 王吳愛華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易字第375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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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