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世昇
被 告 賴永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18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欲就被告涉犯本院之107 年度交簡字第1861 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 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 條規定 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四、經查:本件被告賴永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簡字 第1861號),前經本院以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並 由本院於107 年9 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茲原告陳世昇 雖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於107 年10月19日始遞送至本 院,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 可憑,而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際,本案尚未繫屬於第二 審,揆諸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 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雖屬 無據,惟原告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待刑事案 件繫屬二審時,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予指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