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334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林重光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SULAMI(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ULAMI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代表人原為楊家駿,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 為鐘景琨,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 先敘明。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1 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 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 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 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 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遭廢止居留許可,有事 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符合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 12月5 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 受收容人經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返國費用,有關機票部分刻 正申請就業安定基金支付中;且其無固定住居所,逃離原工 作場所始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非予收容顯 難執行驅逐出國,不適合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 。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續 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107 年12月5 日移署北新 勤字第00000000號暫予收容處分書、移署北新勤字第000000 00號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107 年7 月4 日移署北新服字第 1078302048號廢止居留許可處分書、受收容人調查筆錄、內 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內 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
收容對象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等影本各一份為證。四、經查,本院於107 年12月17日依法訊問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陳述在案,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 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依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第2 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