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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6號
ILDV,107,訴,216,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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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李桂英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廖婕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炫德 
被   告 林建興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茲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通知被 告聲請傳喚之證人江仕賢邱淑女到庭作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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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