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00號
ILDV,107,補,300,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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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宇屏間請求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2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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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