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吳月英
被 告 吳國山
吳展維
吳銘麒
吳玉雲
吳玉珠
吳玉惠
吳玉森
吳玉金
吳永萬
吳照正
吳昱萬
吳朝清
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3,000元(計算
式: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21,300元×地上物占用面積110平方公尺=2,343,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