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93號
ILDV,107,補,293,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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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吳月英 


被   告 吳國山 
      吳展維 
      吳銘麒 
      吳玉雲 

      吳玉珠 

      吳玉惠 
      吳玉森 
      吳玉金 
      吳永萬 
      吳照正 
      吳昱萬 
      吳朝清 
      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3,000元(計算
式: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21,300元×地上物占用面積110平方公尺=2,343,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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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