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40號
ILDV,107,司聲,240,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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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相 對 人 一五一絲綢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第466條之3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 件,經本院107年度宜勞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關於 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十分之九,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依本院107年度宜勞簡字 第2號民事判決之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10 ,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 2,781元(即3,090元×9/1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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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五一絲綢織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