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7年度,88號
ILDV,107,司家聲,88,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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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88號
原   告 覃華南 


被   告 覃國南 

被   告 覃春美 
被   告 覃玉美 
被   告 覃詩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覃國南應給付原告覃華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覃春美應給付原告覃華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覃玉美應給付原告覃華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覃詩南應給付原告覃華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 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如第1審判決附表四所示之應 繼分比例亦即原告及被告等5人均為5分之1負擔,是本件確 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自應按此以為裁定,合先敘明。 ㈡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而原告於第 1審所預先 繳納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32,914元(即裁判費 25,354元+鑑價費7,560元),另原告漏列被告覃國南墊付



證人旅費1,972元部分,亦應計入訴訟費用,此有本院自行 及繳款項統一收據(於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卷內)2紙、 上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1紙為證。並經本院函轉被告 對此表示意見,該函亦合法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則依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 負擔之諭知,原告與四位被告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97 7元【計算式:(25,354元+7,560元+1,972元)÷5=6,97 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被告覃春美覃玉美、覃 詩南應賠償原告覃華南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6,977 元;被告覃國南應賠償原告覃華南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 定為5,005元【計算式:6,977-1,972=5,005元】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采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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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