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0號
債 權 人 林麗枝
債 務 人 徐子軒
債 務 人 陳春庭(原名陳品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每
佰元以貳元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每佰元以貳元計付
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