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44號
ILDV,107,司促,5644,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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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詠晶(原名張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詠晶(原名張怡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20日止累計40,90
  9元正未給付,其中37,879元為消費款;1,693元為循環利息
  ;1,3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詠晶(原│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7879 │名張怡珍)│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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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