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98號
ILDV,107,司促,5598,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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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9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林紫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捌佰捌
  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
  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45881元整,自最後一
  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9年6月22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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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