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修仲(原名周顯圳、周禮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叁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修仲(原名周顯圳、周禮順)於民國88年3月25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2月24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5 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修仲(原│自民國097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75886 │名周顯圳、│02月25日 │月31日止 │點七一 │
│ │ │周禮順) │ │ │ │
│ │ │0000000000├──────┼──────┼───────┤
│ │ │456101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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