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代 理 人 林萬成
債 務 人 林錫鴻
債 務 人 林盧宏(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林錫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柒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 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林盧宏發支付命令,經查,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 人林盧宏已死亡,是債務人林盧宏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 就此部份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