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48號
ILDV,107,司促,5448,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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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沈永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叁仟柒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沈永光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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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