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11號
ILDV,107,司促,5411,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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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邱聰德即展祥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歿)
特別代理人 趙健蓉 

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趙健蓉(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O七年度司促字第五四一一號支付命令事件,為債務人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案訴訟或聲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 者,其因而衍生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應一併由本案 訴訟或聲請事件之裁判者辦理,以免訴訟延滯。故司法事務 官既得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之業務,則因該 業務所衍生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自得由司法事務官 一併辦理之,以求訴訟經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給付承攬工程款,對相對人達 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達固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然相對人原代表鄭達三業已死亡,因迄尚未補選董事,致 該公司現無他人代表為非訟法律行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 。第三人趙健蓉為相對人達固公司原代表鄭達三之配偶, 且為達固公司之股東之一,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 關係仍有處理必要,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准予選 任第三人趙健蓉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原代表鄭達三業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死亡 ,有達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鄭達三除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在卷可稽,堪認現尚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訟行為。是聲 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次查,本院審酌相對人達固公司僅設董事鄭達三一人,另有 投資股東三人,而其中股東即第三人趙健蓉既為原代表人鄭 達三之配偶,且為持股最多股東之一(除董事持股外),就 相對人達固公司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 且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非訟行為。 又,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僅就督促程序事件代理相對 人為非訟行為,其所為非訟行為之法律效果係歸屬於相對人 ,應不致損害第三人趙健蓉本身之利益,爰選由趙健蓉擔任 相對人達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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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