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LAM HOAI NAM(越南籍,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昱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枝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雅加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崇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 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 補正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限令於 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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