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原 告 黃正來 洪儷霞 陳瑞明 陳建儒 黃祥維 陳羅彩雲 何釋明 林才民 陳金成 何光榮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1李天賜 2李天福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3李秀珠 4李天聖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5李天元 6李素真 7許秋子 8李育樹 9李育珍 10李金峯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8 11李金玲 12曾釵 13李品瑄 14李錦屏 15李宗鎮 16李曉瑩 (已歿,尚未依法承受訴訟) 17劉永存 18劉永漢 19陳劉錦 20劉智惠 21徐劉阿靜 22陳秀蘭 23劉建昌 原住新北市○○區○○○路0號19樓 24劉淑貞 25劉淑菲 26劉淑鈴 27劉憶晴 28劉孟蓁 29沈長財 30沈黃笑 31沈麗花 32沈文通 33沈麗蘭 34沈楊錦綢 35沈麗鳳 36沈秋桂 37沈基仁 38沈金山 39吳承達 40陳茂傑 41陳宜妘 42吳秋月 43陳志瑋 44陳念琦 45陳美麗 46陳美華 47陳美照 (編號1至47為李繼緒之繼承人) 48林文彬 49林文彰 50林文宏 51林文鐸 52林文昭 兼 上 5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53林再添 54林文紀 55林晴美 56林嘉政 57曹坤蓮 58謝佳玲 59林有義 60林炎正 61林順正 62陳藍美惠 63陳正忠 64陳正達 65呂春女 66陳林素嬌 67莊永裕 68陳添益 69陳國源 70黃淑美 原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71林耿生 72莊東隆 73何宜恩 74林銘峯 75林朱章 76朱世文 77朱皇名 78朱皇洋 79朱殷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下次開庭期日另行通知。另被告李曉瑩已死亡,原告應於20日內陳報其全體繼承人資料,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其繼承人亦可自行聲明為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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