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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二字,106年度,1號
ILDV,106,訴更二,1,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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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
原   告 黃正來 
      洪儷霞 
      陳瑞明 
      陳建儒 
      黃祥維 
      陳羅彩雲
      何釋明 
      林才民 
      陳金成 
      何光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1李天賜 
      2李天福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3李秀珠 
      4李天聖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5李天元 
      6李素真 
      7許秋子 

      8李育樹 
      9李育珍 
     10李金峯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8

     11李金玲 
     12曾釵  
     13李品瑄 
     14李錦屏 
     15李宗鎮 
     16李曉瑩  (已歿,尚未依法承受訴訟)
     17劉永存 
     18劉永漢 
     19陳劉錦 
     20劉智惠 
     21徐劉阿靜
     22陳秀蘭 
     23劉建昌  原住新北市○○區○○○路0號19樓

     24劉淑貞 
     25劉淑菲 
     26劉淑鈴 

     27劉憶晴 
     28劉孟蓁 
     29沈長財 
     30沈黃笑 
     31沈麗花 
     32沈文通 

     33沈麗蘭 

     34沈楊錦綢
     35沈麗鳳 
     36沈秋桂 
     37沈基仁 
     38沈金山 
     39吳承達 
     40陳茂傑 
     41陳宜妘 
     42吳秋月 
     43陳志瑋 
     44陳念琦 
     45陳美麗 
     46陳美華 
     47陳美照 
     (編號1至47為李繼緒之繼承人)
     48林文彬 
     49林文彰 
     50林文宏 
     51林文鐸 
     52林文昭 
兼 上 5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53林再添 
     54林文紀 
     55林晴美 
     56林嘉政 

     57曹坤蓮 

     58謝佳玲 
     59林有義 

     60林炎正 
     61林順正 
     62陳藍美惠
     63陳正忠 
     64陳正達 
     65呂春女 
     66陳林素嬌
     67莊永裕 
     68陳添益 
     69陳國源 
     70黃淑美  原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71林耿生 


     72莊東隆 

     73何宜恩 
     74林銘峯 
     75林朱章 
     76朱世文 
     77朱皇名 
     78朱皇洋 
     79朱殷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下次開庭期日另行通知。另被告李曉瑩已死亡,原告應於20日內陳報其全體繼承人資料,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其繼承人亦可自行聲明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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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