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37號
ILDM,107,聲,937,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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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佳寬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業經 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情 ,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88號、第1024號、第1014號、107 年度簡字第8號、107年度易字第157號判決、107年度聲字第 582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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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