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27號
ILDM,106,附民,127,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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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林小聖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蔡瑜軒律師
被   告 鄭宇辰
      陳昆佑

      黃裕勝

      鄭鈞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7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宇辰陳昆佑黃裕勝鄭鈞富等4 人被訴妨害 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林小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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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