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林小聖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蔡瑜軒律師
被 告 鄭宇辰
陳昆佑
黃裕勝
鄭鈞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7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宇辰、陳昆佑、黃裕勝、鄭鈞富等4 人被訴妨害 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林小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