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1號
106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英興
選任辯護人 賴宇宸律師
王清白律師
張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續
字第1 、2 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498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英興犯如附表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上開所處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林英興係聯英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其父林紹(已於民 國105 年6 月8 日死亡)於96年11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96 年12月21日)中風後,已有失語症,且自98年下半年起,其 認知、理解及溝通能力亦均已受損,並有失智情形,而無法 正常理解與判斷事務。然林英興竟分別冒用林紹名義,偽簽 林紹署名或盜蓋林紹印章,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後,再 於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時間,持以向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 申請林紹之印鑑證明後,再委由不知情之代書陳麗情辦理附 表二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並分別在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 上盜蓋林紹印文後,連同林紹之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 及印鑑證明等資料交予代書陳麗情,由陳麗情於附表二所示 之申請登記時間,先後持以行使送至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 ,申請以附表二所示之移轉原因,將林紹所有之宜蘭縣○○ 市○○○段○○○段○○○○○號1 至19所示地號之土地、 宜蘭市○○段○○○○號20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予附表二所 示之人,使上開戶政及地政機關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文書,並據以發給附表一所示之印鑑證明及附表二所示之移 轉後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狀,足以生損害於林紹及戶政機關 對於印鑑證明暨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游玉緒告發及林紹之子林英賢告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被告林 英興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傳聞供述證據之證 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情形,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二、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亦均 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有於上開附表一、二所示時、地,申請附表一、二 所示文件並移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所有權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述行使及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 辯稱:林紹的身體及精神狀況不錯,伊跟他溝通沒有問題, 不動產原所有人為林紹部分,是伊去處理的,其中有部分是 伊帶父親去處理移轉登記的,也是伊父親同意的,相關契約 書、土地登記資料文件上的林紹印章,都是林紹授權伊蓋的 ,在林紹的土地所蓋的房子有出售,所以就要過戶給別人, 過戶給伊的部分,是因為伊父親年紀大了,萬一垮了怎麼辦 ,且土地本身有貸款,兄弟姊妹很早就不和了,如果不先過 戶給伊,這些土地沒有辦法處理,且林紹也想到萬一他沒有 這麼做的話,他可能連飯都沒得吃了,因為只有伊在照顧他 ,林紹有去辦印鑑證明,他很清楚就是要過戶,就表示他有 授權伊處理,渠等父子之間的處理模式就是這樣子,林紹是 用手印,他簽名會簽,但印鑑證明部分伊不知道他有沒有簽 名,伊父親腦筋非常清楚,但他身體不便,他講話不清楚, 聯英建設推出建案的土地來源是伊父親的,林紹中風後,他 名下有不少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到伊名下是父親要伊處理的 ,不轉到其他子女的名下是父親認同的,他要這樣子處理, 伊無由置喙,伊沒有趁林紹中風後,擅自將林紹土地移轉到 伊名下或是賣給他人,都是經過父親同意,林紹中風後,如
要申請印鑑證明,是他自己去申領的,只有一次伊以林紹受 任人名義,替林紹辦理印鑑證明,是經過他的同意去申領, 林紹的委託書都是他簽的,伊完全不承認有偽造文書犯行云 云。被告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林紹於105 年6 月過世 前,皆具備授權被告處理財務之行為能力,自67年起至105 年林紹過世為止,林紹皆授權被告全權處理林紹名下土地移 轉事宜,林紹之所以指示被告移轉振興段297 號土地予老四 (林紹之第4 子)林英斌之兒子(林昱佑、林秋燈),係因 林英斌過世後,家人對土地並無持分,應搬離振興段老家確 保老四家人得以安心生活而指示被告將297 地號其中一部土 地予林昱佑、林秋燈。縱認林紹喪失行為能力,該建案係經 過林紹出具土地所有人同意書授權,依民法550 條仍需續予 維持云云。
二、被告林英興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於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時 間,持以向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林紹之印鑑證明後 ,再委由證人即辦理上開土地移轉之代書陳麗情辦理附表二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並持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連同 林紹之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交予證 人陳麗情,由其於附表二所示之申請登記時間,先後持以行 使送至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申請以附表二所示之移轉原 因,將林紹所有之宜蘭縣○○市○○○段○○○段○○○○ ○號1 至19所示地號之土地、宜蘭市○○路段○○○○號20 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予附表二所示之人等事實,為被告所坦 認,並經證人即辦理上開土地移轉之承辦地政士陳麗情於偵 查中(見偵2931號卷第182-183 頁)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 一編號1 至6 所示以「林紹」名義書立之①林紹委任林英興 申請印鑑證明之委任書、②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③林紹之 印鑑證明書;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時間,以「林紹」名 義書立之①土地登記申請書②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② 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以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土地 之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在卷可證,上開事實,均堪認定。三、被告辯稱上開行為均係經過林紹之同意或為概括授權被告而 為之,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為:林紹於本件案發當時因病症 之影響,是否已達到不能處理自己財產之事理辨識能力之程 度?被告為上開各行為時,是否經過林紹之同意或授權?經 查:
(一)林紹於96年11月26日腦中風後,於同年12月21日曾入羅東 博愛醫院住院,於97年1 月28日出院,出院時右側全癱併 嚴重失語症,病人清醒,但無法言語;另於97年10月6 日 曾有腦部硬膜下腔出血,至今有多次腦梗塞中風,於國立
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有七次腦部電腦斷層檢查,顯示嚴重腦 退化,於102 年6 月間之精神狀況為年邁、失智,但能認 識人,能做簡單表達自己身體何處不舒服等情,有財團法 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102 年7 月8 日羅博醫字第10 20700050號函文與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102 年6 月21日 陽大附醫歷字第1020005373號函附之林紹就醫摘要回覆單 在卷可稽,並有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103 年 9 月4 日羅博醫字第1030900014號函文所附之林紹病歷與 103 年11月20日羅博醫字第10314100078 號函文所附之林 紹病歷、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103 年9 月 4 日天羅聖民字第0675號函附之林紹就診紀錄、國立陽明 大學附設醫院103 年9 月25日陽大附醫歷字第1030008964 號函文所附之林紹於該院之護理紀錄病歷及104 年1 月22 日陽大附醫歷字第1040000366號函附之林紹出院病歷摘要 、以及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104 年1 月9 日天羅聖民字第0019號函附之林紹於該院之就診紀錄附卷 可佐。(見偵2931號卷一第2 、3-4 頁1 第13- 14頁,10 3 偵續59卷一第24-43 頁、第44-53 頁、第54-86 頁、10 3 偵續59卷二第118-154 頁、第155-175 頁),另參以林 紹於98年11月6 日由聖母醫院鄭光智醫師所製作之身心障 礙者鑑定表,第(14)項鑑定結果:總評:極重度。第( 15)項:無須重新鑑定,第(16)項:無法用語言或聲音 與人溝通(見本院卷第101 號卷第62頁),足見林紹於96 年底中風後,導致嚴重腦退化及失語症,漸已無法表達及 與人溝通等情,已堪認定。
(二)徵諸告訴人林英賢於偵查中指訴:97年之後,伊大概二個 禮拜去看林紹一次,林紹中風很厲害,連我的名字叫不出 來。伊問了簡單的問題,他聽得懂,但其他的部分,他不 太瞭解等語。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陳稱:這件在97年初林 紹就中風,中風前後都是林英興在照顧,之前告訴人有聲 請禁治產宣告被林英興阻擾,今年我們又聲請禁治產宣告 ,101 年11月15日有去通知隔天要去鑑定,隔天我們要去 帶領林紹時,林英興都不開門等語。證人即林紹之妻林王 蚶於偵查中證稱:林紹中風大概7 年,不會講話,剛開始 意識應該還清楚,會看著他兒子,想要講話講不出來,中 風一年多後,他就愈來愈不識得人,想要講話也都只能舌 頭吐出來,講不出話,看到伊也一樣等語。證人即林紹之 女林秀蕙證稱:林紹96年12月中風後就無法言語、自理及 寫字,剛開始他還記得比較親的親人,後來在97、98年退 化,退化到漸漸不認識人了等語。證人即林紹之子林英機
證稱:林英興和我父親演練後,律師就說不行,法院一定 會宣告禁治產,結果林英興就把我父親帶去藏起來,就代 表說我父親沒有要移轉土地給林英興的意思,所以我知道 有兩次或幾次,林英興有把我父親藏起來,我認為要全部 贈與給林英興,我認為是不可能等語。證人即被告家族友 人游玉緒證稱:伊是在97年4 月29日簽約及交屋買宜蘭市 文化路的透天房屋與土地,伊認識林紹很久了,伊也認識 林英興二哥及過世的弟弟,伊買房子時,林紹已經無法講 話,伊跟他講話時,他會發出啊啊聲音,不確定他是否能 聽得懂,97年伊買好房子後還有跟林英興、林紹一起吃過 飯,林英興說林紹聽得懂,頭腦很好,但伊看不出來,該 買賣伊有當面問過林紹他是否願意出售土地或授權林英興 處理,但他也是發出啊啊聲音,伊不知道他的意思是如何 ,伊就跟林英興說你要跟父親、兄弟講明白出售的事,林 英興說沒問題,他爸爸已經全權授權他處理此事等語。另 就林紹自中風後,至各醫院住院時之狀況,證人即羅東博 愛醫院醫師曾弘斌證稱:病人(即林紹)於96年12月至97 年1 月間住院時,依病歷紀錄來講,病人可以理解簡單問 題,因有失語症,他的語言理解能力應該也有受損,但可 回應簡單問題,例如旁邊的人是不是他兒子、太太,病人 可以理解並以動作表示,又對病人說請他舉起手,他也可 以理解此問題並將手舉起,但如果是比較複雜的問題,病 人可不可以理解並做出回應,病歷並沒有記載伊不清楚, (醫院)大多是醫療紀錄,對病人的心智紀錄並不多,依 病歷紀錄之內容伊無法回答此問題,如果病人無法回答複 雜問題,他應該就沒有辦法去理解複雜問題,延伸來說如 果病人無法言語、無法討論財產如何處理,他應該無法去 理解或表示清楚其名下不動產是否由誰處理較為洽當,因 為也沒有人可以確認病人聽得懂或聽不懂,因為病人只能 夠回答簡單問題,另外伊補充林紹在晚間有時會有神智混 亂、躁動,需鎮定劑使用,這樣似乎可以代表當時病人的 智力認知不是一個很好的狀態等語。證人即羅東聖母醫院 醫師朱復興供稱:98年這一次病人(即林紹)住院原因是 因為發燒,住院時診查發現有泌尿道感染情形,依病歷上 記載,當時病人認知功能是正常的,表達能力是可以的, 只是口齒不清。100 年1 月27日住院後,病人右側上下肢 完全攣縮、失語症,依病歷記載病人有多次中風過,從第 三次中風後病人右側肢體癱瘓、無法言語、喪失語言能力 、有失語症,100 年1 月29日病程記載有提到病人神智清 醒,可依照渠等指令動作,只是有失語症,無法說話等語
。又林紹於97年1 月28日因腦中風在羅東聖母醫院住院治 療時,神智雖清楚,但認知功能不佳,應該無法作適切的 判斷,且該院亦認林紹有中風導致肢體無力及癲癇病史, 現溝通能力受損,照症狀應是腦中風併血管性失智症等情 ,有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102 年6 月28日 天羅聖民字第0512號函文及103 年7 月22日天羅聖民字第 0552號函文在卷可稽。羅東博愛醫院則認為林紹於97年1 月28日時,因缺血性腦中風,無法說話,但簡單問題可以 理解,對複雜問提則理解困難,不易溝通一節,有醫療財 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105 年11月1 日羅博醫字 第1051000093號函文所附之醫師說明表附卷可憑。林紹自 97年(當時85歲)起,至102 年7 月29日止,在國立陽明 大學附設醫院住院共14次,診斷均為年邁、肺炎、腦中風 、臥床、心律不整、冠狀動脈心臟病、癲癇,自97年起, 因左大腦中風右側偏癱及失語症,因年邁,幾近臥床(在 看護輔佐下可起身,輪椅活動),意識情況因左腦逐漸萎 縮而漸退化,無法詳細確認何時為完全失能,截至102 年 6 月10日最後一次住院,林紹仍能認得家人、醫師、看護 ,但呈現為一般極度年邁,腦中風、失智、多重內科疾病 困擾之狀態有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102 年7 月29日陽大 附醫歷字第1020005740號函附之林紹就醫摘要回覆單存卷 可證。互核上開醫療機構出具之函釋、醫師之證述及林紹 之妻、子女、友人之證述可知,林紹在96年底中風後,失 智、失語之情形已相當嚴重,前期充其量能記得比較親的 親人、發出啊啊聲做簡單表達,至97年底已確診左腦逐漸 萎縮、嚴重腦退化,只能理解簡單的問題,認知功能不佳 ,而非單純之失語問題。雖林紹於96年11月26日中風當時 ,其認知、理解及溝通能力已非立刻受損,然林紹陸續腦 梗塞中風佐以證人林英賢、林王蚶林秀蕙等人均稱林紹於 中風1、2年後病徵漸進惡化嚴重,更形退化至有時不認識 家人之程度,可見其在1、2年之內以迅速惡化至非如常人 ,難認有何辨別事理及授權他人辦理財產事務之能力。綜 上事證析之,應認林紹於98年下半年之身心狀況日趨羸弱 ,是以在其書寫、文字及口語理解表達均有明顯障礙情形 下,已不具備足夠認知、理解、判斷能力而能單獨賣賣、 贈與自己不動產之意思能力,應堪認定。
(三)至被告辯稱林紹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頭腦、智識 很清楚云云;惟查:
1.證人即24小時照顧林紹之看護謝月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問:妳帶林紹回老家,林紹有沒有指妳,告訴妳老家
怎麼走?)有,我們復健有時候,星期六差不多4 點,唱 歌完了,我們都會帶他去外面,他都會指路,就是這樣子 走,然後回去,我就知道他就會說「眾洗(音同)」,然 後我們回去,然後他就會去廟裡拜拜,然後他們廟有一個 廟公,都叫林紹是姨丈,他很會跟他講話,他都會叫他拜 拜,林紹也都會拜拜,他都是用這隻手拜拜(左手)。( 問:林紹很會跟廟公講話?還是廟公很會跟林紹講話?) 廟公很會跟林紹講話,林紹也都很會笑,就是很高興,然 後叫他拜拜他就會拜拜。」、「(問:那剛才妳有提到, 他曾經帶妳去一個地方,妳本來不知道是哪裡,問了其他 人才知道說,可能是他媽媽的娘家或什麼的,相關的地方 ,林紹有沒有曾經要妳帶他去什麼地方,結果這個地方就 是他自己名下的土地,有沒有曾經這樣子過,他要去看地 ?)有,他每一次,我們帶他出去時,就已經看一遍好了 ,他會指這邊,看好了,他還是不要回去,還要再另外一 條路,再繞回來,還要再看一次。」、「(問:妳怎麼知 道那是他的地?還是他只是去看一般的?因為妳剛剛說娘 家是還有去問別人?你怎麼知道他帶妳去看的地,就是他 名下的地還是別人的?)因為我會問他,他指這間,指這 個地,說「林紹,這是你的地嗎」,他就點頭,他這隻手 就會畫,就是指我很有錢。(問:他有跟你講過那個地的 地號多少?)沒有,這個就沒有,他只是用指的,我問他 ,他就點頭。(問:所以他到那個地的時候,妳會問他那 是他的地?)對,我都會開慢慢的。(問:林英興有沒有 帶林紹跟妳一起去過林紹名下的土地過?)沒有,只有回 老家拜拜。」、「(問:現在前提是什麼都沒有,就是單 純妳跟他相處的時候,他會不會突然跟妳講數字,比如說 23,或者講35?)沒有,這個就沒有,這個不會。(問: 是妳有拿單子給他指的時候,他會跟著唸?)對。」等語 ,準此,林紹經數次腦中風之病痛折磨,業經診斷為失智 、失語症,已無表達能力,然依上開證人證述「林紹也都 很會笑,就是很高興,然後叫他拜拜他就會拜拜」、「會 跟著唸」等情,足見林紹只是根據提問人之提示,跟隨他 人而發出聲音、動作,或仍記得老家、家人,惟是否能據 此認定林紹當時之身心狀態,確能理解並處分自己不動產 之能力,實屬不同之二事,尚不足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2.經本院勘驗下列錄影檔案結果:
①被告提供101 年6 月4 日林紹與外勞之對話錄影(影片全 長1 分31秒)拍攝環境:室內,燈光明亮,現場有3 位男 性年長者,1 位臥躺兩位坐立,靠近攝影機之年長者頭戴
深藍色棒球帽面帶口罩(即林紹,下稱A ),現場背景聲 音吵雜。
《影片時間:00:01》
A 身後有一著紅色上衣之人(下稱甲),指著遠處窗邊一 個著橫條紋上衣女子(下稱乙),在A 耳邊言語(無法辨 識內容)。
《影片時間:00:10》
甲捉起A 手臂,對乙小幅度揮動。此時背景有男音、操台 語說:「你不要拉他」。甲放手後,A 自行向乙揮舞手臂 ,手部姿勢上下擺動。
《影片時間:00:19 》
一女子著白衣外搭黑色小背心(下稱丙),以不純正台語 問A :漂亮嗎?A 揮手指向乙,丙邀請乙靠近A ,乙並未 靠近。丙向A 稱乙在忙,無法過來。
《影片時間:00:33》
丙向A 稱:乙在忙,歐巴桑要嗎?(用手勢比著自己)年 紀小的沒空啦。要我嗎?
A 橫向揮動手腕。(眾人皆笑)
丙走向乙說:歐巴桑他不要啦。
《影片時間:00:48》
丙稱:要阿姨(指乙),歐巴桑(指丙)不要啦。A 搖動 左臂下肢。
丙問A :這要錢的(指乙),要嗎?A 無反應。丙向A 說 :我這歐巴桑的不用錢阿,好嗎?(同時向A 點頭)A 見 狀也小幅度輕微點頭。(眾人皆笑)
《影片時間:01:12》
丙問A :我歐巴桑的不用錢,她(指乙)要1 千元,我不 用錢,要嗎?A 點頭一下。(眾人皆笑)
影片於01:31結束。
②被告提供102 年10月21日林紹與其弟互動(影片全長6 秒 )拍攝環境:室內,燈光明亮,一年長者坐於單人沙發上 (下稱A ),另一年長者立於A 旁(下稱B )。 B接近A,以台語跟A說:我下次再來喔,嘿。 A小幅度點頭。
B用手摸A頭部。
影片於00:06結束。
③被告提供林紹102 年5 月15日前往醫院進行例行性肌肉控 制復健的影片(影片時間共1 分59秒)。畫面內穿白色衣 服女士為當時的外籍勞工。粉紅色上衣女子為看護謝月雲 。勘驗內容如下:
「林紹與被告並肩坐在看診病床的床邊,林紹以左手手持 塑膠彩球依顏色放置於各色綵球堆中,可以將同類彩球 放在同堆,放置時是由被告攙扶進行,在場有看護謝月 雲及另一名在醫院認識的外籍勞工,向林紹開玩笑,林 紹沒有講話,左手有比一個讚,另外有發出ㄜㄜㄜ的聲 音,不知道所講內容為何,其後該名外籍勞工先摸自己 的臉,離林紹約有30公分的距離,向林紹表示摸臉頰不 用錢,並將臉趨向林紹,林紹有碰觸該名外籍勞工的臉 頰,該名外籍勞工手指著嘴唇說這個是要錢的,無法看 出及聽聞林紹有何聲音及反應。」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4 頁、卷二 第288頁)。
3.證人謝月雲復就照顧林紹的情形,與林紹前往醫院之過程 證稱:那個老人家林紹,真的是,被他打敗了,他每次去 ,我們都會提早去,我們是4 點做復健,我們都3 點45分 就會到了,去那邊,很多印尼、越南,都是外勞會跟他一 起玩,因為那個林紹,去那邊很會玩,都是跟她們玩,我 的意思是說,那個外勞就是說,其實他頭腦是很清楚的, 真的,他去那邊,外勞就會跟他說「林紹,我這是什麼」 ,就是說「我奶給妳摸,你要哪一個」,就是有很多個讓 他選,他都會選比較年輕的,然後旁邊的就會說「對阿, 你就是要比較年輕的,我這個老的你就不要」,他就會這 樣子,她們都會跟他這樣子講,林紹如果不要他就會搖手 ,也會叫人家過來。林紹會去摸外勞的胸部。還有一次就 是說「林紹,你沒錢你要怎麼摸」,他就拍他的下體,他 有包尿布,他的錢就是在尿布這邊,大家都笑得很好笑, 然後就是在做復健的時候,阿明(音同)她現在已經是回 越南了,她說「林紹有錢嗎?」,然後他就會跟老闆比這 樣子,就拿錢出來,有時候他會很省,老闆都會拿一疊, 差不多5 、6 千塊,有一次拿6 千塊給他,他就抽一張給 那個外勞,如果有100 元的,他就會拿100 元的,他就不 會抽1 千元的,所以林紹的精神真的是很好等語。是以, 證人謝月雲雖說林紹精神真的是很好云云,然依證人所述 謝月雲林紹前往復健時與他人之互動可知,林紹雖非無意 識,然其全程並未說出可辨識之言語,僅能發出啊啊聲, 而任由周遭人士不停的以言語、動作逗弄,證人又稱林紹 摸外勞的胸部,外勞更以「我奶給妳摸,你要哪一個?」 等語詢問林紹,衡情當時在場之人已將林紹當作身心障礙 而不解事理之失智老人來對待,而以林紹前開反應,亦難 認林紹當時之心智狀況正常且健全,綜上,林紹在受外界
之刺激後,其反應僅止於偶爾點頭、揮動手臂、發生啊啊 聲,或能夠持塑膠彩球依顏色放置於各色彩球堆中之進行 復建,然上開舉動,尚與為處分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所需具 備之意思能力,程度上存在相當差異,同樣不足為被告有 利之認定。
4.檢察官曾於102 年6 月18日前往林紹住處訊問林紹:(問 :林英興是否是你兒子?):點頭。(問:是否願意作證 ?)沒有反應。(問:你是否知道你住的這間房子是誰的 ?)沒有反應。(問:你是否認識林美治?)沒有反應。 (問:你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是否清楚?)沒有反應。是以 ,被告辯稱林紹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頭腦、智識 很清楚云云,顯然存疑。綜上所述,林紹因病症之影響, 已不能理解檢察官之詢問有關「房子是誰的」、「有多少 不動產」等問題內容,遑論與他人討論處分不動產之地號 、金額、對象等具體內容,其已達到不能處理自己財產之 事理辨識能力之程度,堪可認定。
(四)被告固辯稱為上開各行為時,已經過林紹之同意授權或概 括授權云云,經查:
1.聯英建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被告,該公司於92年2 月6 日設立時起,董事為被告1 人,並無其他董事、股東或其 他負責人,而自100 年6 月13日起,列股東林美治1 人, 然於101 年12月28日股東林美治之全部出資額轉讓由林英 興承受,並自102 年1 月2 日起,林美治未列該公司股東 ,該公司亦無其他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一節,有聯英 建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與變更登記資料及聯英建設有限 公司股東同意書附卷可憑。另被告在林紹所有土地興建房 屋出售時,就林紹名下土地部份,並非以林紹名義與盧秉 宏、楊琇雯及賴重光等購屋者簽約,而係以聯英建設有限 公司名義與上開購屋者簽約一節,業據證人盧秉宏、楊琇 雯及賴重光供述屬實,並有楊琇雯、賴重光分別與聯英建 設有限公司簽約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且證人盧 秉宏供稱:伊買宜蘭市○○路00巷00號房屋的買賣過程中 都是跟林英興接洽,都是他本人親自處理,買賣、簽約過 程中沒有與林紹接觸,伊不知道原地主為林紹,也不知道 林紹有無同意出售土地,因為林英興跟伊說這是他蓋的房 子,伊也沒有去確認地主為何或有無同意出售等語。證人 楊琇雯供稱:伊是買宜蘭市○○路00號的房子,是伊先生 直接向建商買新成屋,伊不認識林紹這個人,伊只和林英 興接洽,不知道土地賣方是何人,只聽說土地是林英興父 母那邊的,伊不知道林紹有無同意或授權林英興出售土地
等語。證人賴重光亦稱:伊買的是宜蘭市○○路00巷0 號 房子,當時林紹沒有出面與伊洽談等語。再者,被告就附 表二所示土地之登記申請狀及移轉登記,係委由證人陳麗 情為之,一般代書的原則是要送過戶之前,一定要當事人 到場本人親簽,然而證人陳麗情證稱:伊有為林紹及聯英 建設出售宜蘭市文化路透天、土地辦理相關登記,也有辦 理林紹贈與土地給林英興的土地登記事宜,伊不清楚林紹 是否知道其名下土地有出售或贈與給林英興及買受文化路 透天之人,資料都是林英興備齊給伊去辦理登記的,相關 買賣契約及不動產登記的簽名、蓋章伊是請林英興拿回去 給林紹簽名蓋章,至於是否由林紹本人簽名蓋章,伊不知 道,林英興與他人簽買賣不動產契約時林紹不在場,至於 印鑑證明及土地登記資料是林英興拿來給伊辦理的,伊不 知道林紹的意識狀況是否清楚,也不知道林紹可否理解別 人講的話或有沒有辦法講話或表達,伊沒有見過林紹,也 不知道林紹有中風,林英興未跟伊講過等語。足徵,本案 之土地買受人、地政士即代書均未曾有人得見林紹本人, 且卷內就土地移轉登記事宜,亦未見林紹委任林英興之委 任文件,林紹就土地移轉部分究係如何同意或授權,已有 可議;而被告復稱,聯英建設買賣房屋時,買方支付買賣 價金有的時候用現金,有的時候是用匯的,匯款有的時候 匯到建設公司的帳戶,有的是匯到伊名下的帳戶,買方如 用現金支付價款,現金拿來就用掉了,有時候會存入,有 時候不會,如果存入是存到伊的帳戶等語。然查林紹育有 4 男2 女,其中一男已歿,尚存之子女為林英賢、林英機 、林英興、林秀津與林秀蕙一節,業據被告與證人林英賢 供述屬實。且證人林王蚶供稱:在林紹中風前,林紹自認 很健康,並沒有要把其名下土地交給別人包括林英興在內 運作等語。證人林英機供稱:林紹名下土地興建之房屋應 該是家族事業,一開始還沒成立公司前,沒有公司名義, 開始設立的公司就是聯英建設公司,公司的負責人是林英 興,當時是林英興和伊負責處理公司業務,伊父親在成立 公司前就已經很少在管公司的業務,在伊離開聯英公司前 ,伊父親名下土地沒有要移轉給林英興等語。證人林英賢 亦稱:林紹在生前,他名下土地所有權除了移轉到林英興 名下之外,沒有移轉到其他子女名下等語。證人即林紹之 女林秀蕙復稱:林紹在94年或95年間,在伊的黎明一路老 家告訴伊,金六結已經蓋房子的土地沒辦法,一定要賣, 但沒有蓋房子的土地一定要保留住,因為伊父親不喜歡賣 地等語。而證人即至102 年6 月18日止已照顧林紹3 年又
3 個月之謝月雲亦稱:伊是照顧林紹24小時,跟他一起住 在宜蘭市○○路00號,伊沒有聽過林英興、林紹討論不動 產的事等語。綜上各情析之,審酌林紹有多名子女,實難 想像林紹生前會獨厚林英興1 人,將其名下數十筆土地交 予林英興1 人處分或贈與林英興,並任由被告林英興將售 屋所得直接轉入被告林英興1 人管理之聯英建設有限公司 或被告林英興私人帳戶,而毫無照顧其配偶及其他子女之 心,且完全未考慮其百年之後其配偶與其他子女之利益。 再者,被告既稱其父林紹精神狀況正常,又依卷內證據可 知,林紹之配偶及多名子女已因林紹之財產之事,互相爭 訟不已,若果如被告所述,林紹精神狀況一切正常,告訴 人林英賢聲請法院鑑定林紹是否應宣告禁治產時,被告大 可趁此機會鑑定林紹之精神狀況確係正常,或循法律或其 他方式,與無法言語之林紹確認真意,使被告所為處分林 紹財產名正言順,杜絕爭議;但被告竟均捨此不為,反而 隱瞞其母親、兄妹,逕自申領印鑑證明,復持之辦理前開 多筆土地之贈與、買賣移轉登記近20次之多,致自招違法 申辦之情境,設如謂其已得其父林紹同意為之,實有違常 情。至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林紹曾授權被告推動臻璽建案 ,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林紹對被告之授權仍不能中斷云云 。惟就上開不利於林紹而將林紹所有臻璽建案土地及林紹 名下其他土地以買賣、贈與方式移轉而出之事項,此部分 應屬應特別明確具體授權之範圍,尚不能以林紹有同意合 建建案,即以此推斷被告已得林紹之概括授權或同意將前 開土地移轉之結論,顯然逸脫常情,而不可採。(五)就101 年3 月8 日林紹與被告前往證人即宜蘭市戶政事務 所辦理印鑑證明之經過情形,承辦人黃琇蘭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當時找林紹對保的情形我不記得了,那麼久了,不 知道是到我的櫃檯前面還是到樓下,我也想不起,那麼久 的事情了。可是我看那裡有寫「請葉股長幫忙確認」,應 該是他有表達方面或是怎樣,我們才會請主管下去幫我們 確認等語。證人即宜蘭市戶政事務所股長葉蒼民證稱:一 般我們承辦人員他如果怕說因為他是不會簽名的,就陪同 的人看是誰,我們一般可能就是承辦人員為了要見證當時 的情況,他可能旁邊寫一個見證人等語。證人謝月雲證稱 :有一次,三老闆林英興老闆,帶我們要去做復健的時候 ,他在裡面有跟他講說,我們要申請印鑑證明,然後帶去 ,我們有提早出去,差不多3 點多,我們到60巷上車,然 後老闆在車上,也有跟林紹講「我們要申請印鑑證明,就 是要辦一些事情」,然後到了,老闆就去戶政事務所上面
,然後兩個人下來,就問林紹,說「你要辦印鑑證明嗎? 」,他點頭,他說「你要辦印鑑證明要幹嘛,你知道嗎」 ,戶政事務所的人好像有提醒他說「是要過財產還是過房 子(台語)」,他有點頭,這個我知道,這個有,有一次 ,都是老闆帶的,是林紹蓋的,他有拿那個給他蓋。因為 我坐在林紹的後面,又看他的旁邊,老闆上去,我要顧車 子等語。證人即臺灣中小企銀銀行行員林建宏就其於100 年6 月24日林紹辦理貸款對保之經過情形部分,證人林建 宏證稱:應該是我們講完了之後,他應該有表示,你說有 沒有講話或是怎麼樣,老實講,應該有點頭還是說嗯之類 的聲音。因為我們已經告知他,他也有動作或聲音,或是 他已經有…,就是說他應該是知道,而且這個事情不是第 一次,因為這個借款是之前的延續下來的東西等語。證人 謝月雲則證稱:有,因為我怕我自己也有事情,他們家真 的是太亂了,我做什麼事情我都會稍微記一下,因為我們 看護顧人,顧一顧,有時候也會被告,所以我都會自己小 心。這是100 年的時候,6 月份,在中午我們要去做復健 ,老闆就說「先出來,要換單」,但是銀行的人,就說「 林紹太多歲了」,那個時候好像是88還是89歲,他說「太 多歲了,不能換銀行利息的單子」,必須要有人,就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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